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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員工行為


Anonymous 發問於 2018-03-04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餐廳員工於正常營業時間,拒絕上門顧客,甚至將餐廳私自改成"休息中"的牌示,
法律上有可維護雇主權益的部分?
懇請幫忙解答!!

瀏覽人數:1547

A:  先生/小姐您好:

餐廳員工於正常營業時間,拒絕上門顧客,甚至將餐廳私自改成"休息中"的牌示,使顧客無法進門消費用餐,損害您的權利。

按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您可依本條規定據此請求顧客未上門消費之損害賠償。

且員工與您間有僱傭契約關係,於正常營業時間故意不履行僱傭契約,造成您的損害,屬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按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您亦可請求員工違反契約損造成之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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