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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您好!我有銀行法相關的問題請教

您好!我有銀行法相關的問題請教


董OO 發問於 2018-03-03 | 基隆 | 其他

Q: 問題1: 有很多的資金盤在民間收取資金,每月給予2~30%不等的利息,這樣的方式雖然知道違法,但是不知道法律是不是有明文的確認怎樣的收取資金模式或者是給予超過多少的利息才是違法,例如說朋友間的借貸,也打了合約,上面也講好了一個月利息2%,是不是這樣的借貸關係也變成違法了?

問題2: 問題1的狀況是不是有能夠合法的方式進行?

問題3: 如果購物網站的會員,儲值資金在會員卡進行購物,按照會員的儲值金額公司給予額外的獎勵回饋,例如儲值1萬元每月贈送100元購物金,這樣的模式是不是還是違法呢?又或者該如何操作才能夠合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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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提及收取資金的部分,可參考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者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至於何種情況會被認定是「顯不相當」,並沒有統一的見解,而必須視具體個案來分別認定,法院實務上有認為「應參酌當時一般銀行等金融機構關於存款利率之水準,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3號刑事判決)、「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

而您提及朋友間借貸約定利息的部份,與此處所說違法收取資金應有所不同,朋友間單純借貸,若約定利息為每月2%,年息則為24%,已超出法定最高約定週年利率20%之上限,依照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之部分應無請求權。

進行網路活動促銷時,亦必須小心避免所收受之款項與約定給付之報酬顯不相當之情況,您來文提及「儲值1萬元每月贈送100元購物金」的部分,年息為12%,已經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甚多,很可能踩到銀行法之紅線,被認定是違法吸金而遭裁罰,請務必特別注意,以上簡要回覆,惟具體情況仍必須視個案而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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