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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法人為負責人時,簽約負責人除大章外仍需蓋小章(指定自然人的章)嗎?

法人為負責人時,簽約負責人除大章外仍需蓋小章(指定自然人的章)嗎?


邱OO 發問於 2018-03-02 | 彰化 | 服務業

Q: 依公司法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是否指的就是簽約時,為避免爭議,應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法人大章及指定自然人的小章),如:A公司的負責人為B法人,B法人指定C自然人為執行職務者,是否應蓋A、B、C或只蓋A、B即可?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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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人股東指定自然人執行職務的情形下,依法應該屬於委任及代理的法律關係。
法人股東依然是公司的負責人。所以法人股東的公司大小章都要上去
而C是法人所指定執行職務者,應屬於法人股東之代理人。依照代理關係,C的章應該也要上去

所以法人股東擔任負責人簽約的時候,除了簽約主體的公司大章,
另外擔任負責人的法人股東大小章及執行職務者的章應該都要上去,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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