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某公司主管,因公司保險箱並無架設監視器,員工應於每日結帳並投保險庫,日前發生營收短少,於隔週上班日會計開庫清點時,發現只短少某員工當日值班之營業額,雖然有報警處理,但警方說明無監視器不好查明,因此請問公司能對該員工提出民事賠償全部損失? 是依據民法哪個條文呢?是否只針對該名結帳人員提出賠償即可?還是包含相關責任人員一同依照比例求償?懇請回覆
A:
陳先生您好: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條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明文,供您參考,您可藉由本條向該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另相關責任人員可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行為明文,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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