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戴小姐您好:
您是公司的監察人,對選任清算人有疑義,可否請辭一問。
按公司法216條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與董事相同,適用委任相關規定。
故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您可隨時終止您的監察人委任契約,僅需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可,為慎重起見,可以紙本、書面方式告知公司方,以利後續舉證。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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