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2017.02.23到職
2018.02.15已用line及訊息留言預告老闆做到2月底
但會計2/22卻以line預告無效的說法
說我有寫公司協議書
第八項、離職需按照公司程序填寫離職申請單→離職移交清單→離職辦理書親自轉交與告知本公司,公司確定接收訊息後會由公司照當時工作交接狀況,批准合理的離職日期,若尚未到離職日期無故曠職(包含無照本程序)、公司有權要求賠償金台幣18000元。
表示要從填寫離職單算10天我才能離職,而且還要由公司批准合理的離職日
但其實第八項也沒有明文規定得由填寫離職申請書開始算日期
且我2.15就已預告老闆做到2/28,第一個問題,請問公司是否可強制我做到3/4?
然後,因為我到2/23滿一年有七天特休,因後續還有搬家事宜
故我申請2/25-3/3特休+3/4排休
結果會計又說,公司有權不核准特休,
要求我3/2那天一定要上班因為人力不足所以曠職論!
請問公司人力不足必須是由我該負擔的嗎?
公司可以強制不讓我把特休休完嗎?
如果第一個問題公司不能強制我做到3/4
我是否可2/28就離職,交接部分我其實也已經詳述交接內容以word檔提供給公司了
可是公司一再刁難,一下子要我延後離職,一下子又不讓我請特休
請問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A:
許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預告期間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勞工離職仍有需依照年資提早給與雇主準備時間的義務。
因此,您自到職日(2017.02.23)至提出預告期間之日(2018.02.15),工作年資尚未逾1年,10日前預告即可,符合法令規範日期應至(2018.02.25)即可,而您預告至(2018.02.28),已優於法令要求;雖公司對於離職有相關程序規範,但依您所載規範內容,亦僅對於離職需填寫書面並辦理交接程序,並未對預告的方式有特殊排除,因此,會計後於(2018.02.22)表示預告無效說法,難謂允洽,故公司不得強制您做到(2018.03.04)。
二、特休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因此,若有前開但書規定,公司得以調整特休施放期間;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故,您與公司終止契約前未休完之特休,公司仍需發給工資。
三、權益保障部分
若公司因前開離職或特休相關事宜,對您有預扣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得申請事業單位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司法途徑協助確認,以維護您的權利。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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