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照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即為公司法所稱的公司負責人。既然為公司負責人,所承擔的責任就會相對較重。像是公司法第9條不實登記、第13條轉投資限制、第15條公司業務與貸款限制、第16條公司為保證人限制、第20條年終帳表查核規定、第23條業務上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等,許多規定都會牽涉到公司負責人。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還須造具各項表冊,分送給各股東請其承認。
雖然您有提及是朋友找您「掛名」董事,但是對外而言,與這間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可能並不知悉您僅為掛名董事;對於主管機關或是稅務機關,原則上是以形式登記的董事作為它們所認定的規範對象,所以也難以得知您是真正的董事或是掛名的董事。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公司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很可能您會因為公司負責人的緣故,而須負擔相關的責任。因為擔任公司負責人所需負擔的責任是蠻重的,會建議您要審慎考慮。
以上簡單回覆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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