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我跟前夫在還沒離婚前我先生用房子貸款而太太是連帶保證人
但是我們後來離婚了房屋歸先生,分財產時也是先扣除了剩餘貸款才清算的.
請問離婚後我還是連帶保證人嗎?
我如何申請更換保證人?
A:
周小姐您好:
原則上連帶保證並不會因為您與您前夫離婚發生改變,且依民法規定並無法排除您的連帶保證責任,合先敘明。
離婚後原則上您還是連帶保證人,需擔保您前夫與銀行之貸款債務,除非該保證有一定期限,依民法752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如債權人即銀行於債權期間內,對您不為審判上之請求,即免其責任。
然民法之規定,原則上仍須回歸當時您與銀行簽訂之保證人契約上約定為準,並予敘明。
如您欲更換保證人,可向銀行申請更換保證人,惟仍須銀行方同意始可。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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