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們盤讓了一間店,付了20萬訂金,尾款部分是否應該於交接日付清?
A:
柯先生您好
由問題觀之,本件比較大的可能係給付尾款時點未為設定,或根本未有書面合約;當然,亦有可能您只是詢問尾款於交接日付清的合理性。
若為前者,基本上,若雙方未以合約(無論是口頭或書面)規定雙方履約之時點(即對方交付該店經營權,您給付盤讓之對價),為不定期契約,雙方隨時可以履約,也就是說,您可以在交接日前後付清皆可。但相反的,此類合約法律狀態也較不穩定,會有較大的風險。蓋契約履行期日,法律未有強行規定,主要還是視您與對方如何約定以決定給付尾款時點。若您未於交接日給付,由於對方已履行全部債(義)務,您至多依照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自對方催告未給付時,方有遲延責任。
若為後者,依照一般交易習慣,尾款原則上是以對方交付經營權時(交接日)同為給付,故若您僅究尾款於前揭日給付之合理性,原則上是合理的。
不過為保障您的權利計,較佳的給付時點應落於雙方清點完該店面,以及確認該店經營權有無其他侵害您的權利之虞情事發生(例如以該店名義借款,或被設定其他物權如抵押權等)後,建議雙方最好還是簽訂經營權移轉合約可能會比較保障雙方權益。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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