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教
弟弟公司主管臨時口頭吿知做到今天,當天上班打卡完後便叫我弟走人,隨後我弟就到勞委會告知,後來公司以違法重大情節將我弟弟裁掉,並且還於工資上扣款說我弟曠職,後來申請調解對方只願花一萬調解了事。我弟從105/9月上班至107/1月,他並無做任何違反公司重大情節的行為,莫名就被口頭告知離開,請教1.我弟沒簽任何離職單,可以求償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2.我弟沒做出任何危害公司重大情節事項,這方面我們能提吿毀謗嗎?3.資方主管於弟弟打卡上班後,便請他離開公司交出業務方面器材後,卻又說他曠職扣薪這可以求償嗎?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要求,解僱員工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以不須預告期間的解僱事由來說,必須有「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如果沒有這些情況、或是對方有虛捏理由,解僱不合法,在法律上來說仍然存在僱傭關係,雇主以必須按月給付薪資及其他費用。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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