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首先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1.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明定設董事五至七人,106年股東會選任董事五人。
2.今有一名董事要辭任,董事將剩四人,依公司法第201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公司之董事缺額是否達三分之一? 董事會是否需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找不到主管機關有關董事缺額計算之相關解釋函釋.....)
A:
陳先生您好
按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首先,本條中「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依經濟部函釋(61.7.22商20114號)見解,係以「公司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故本件公司董事名額總數,在無其他事由下,原則上應以貴公司106年股東會選任董事5人為分母來計算,亦即,董事缺額超過三分之一(即2人)時,才有公司法第201條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必要。
是以,本件貴公司董事缺額僅達五分之一,小於三分之一,尚不構成公司法第201條規定情形。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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