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公司小股東,也任公司董監事,在公司擔任經理職務,請問我任滿該公司25年,可以領公司方面的退休金嗎?
A:
謝先生您好
首先,由於文中未明言是何種公司型態,故暫以「股份有限公司」認定之。
董事(長)、監事依公司法第192條第3項規定,其與公司間近似民法所稱「委任關係」,並非勞基法所稱之勞工,與公司間亦非「僱傭關係」,原則並無勞基法之適用。且公司法第196條亦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顯見其與一般勞工敘薪方式之不同,結果當然亦不同。
是以,若公司章程已訂明有關董事退休及退休金相關規定者,自可依該規定辦理退休及請領退休金事宜;反之,依上開見解,若股東會亦未訂定或議決董事退休及退休金辦法,原則上董事即無退休金可領取,自不待言。
由於文中未提到擔任董監事與擔任經理是否有重疊,依照三者性質各有不同作用,姑且認定擔任經理時期與擔任董監事時期錯開,則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原則亦同公司董監事之作法,應視該經理職位是否為「委任關係」而定。即若其經理人職位實際上並無管理公司或簽名權限,實際上並非公司法規定之經理人,有回歸勞基法的適用;反之,則同公司董監事之作法,以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經理人酬勞、退休金發放之辦法。若無,且股東會亦無通過相關議案,則基於經理人委任性質,仍無勞基法適用,無退休金之主張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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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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