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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股利


張OO 發問於 2018-02-0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請問106年11/9收到法院假扣押命令因股東欠銀行錢,扣股東營利所得,因尚未發放股利故無可扣之股利,
但107/2即將放放106年股利分紅,試問可以發給股東紅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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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您好

首先股利,作為股票法定孳息之一部,適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之規定。且同法第115之1條規定,關於繼續性給付之債權之強制執行,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原則上,扣押的效力不及於將來發生的債權,例外在薪資等繼續性發生的債權,受執行效力所及。

但是,「股利」解釋上並非同法第115之1條所稱之繼續性債權,故應回歸原則即扣押的效力不及於將來發生的債權。所以本件若是在扣押命令送達前,貴公司已通過106年的股利分派,則應為執行的標的。反之,若是在收到扣押命令後,貴公司方決議發放106年股利,由於該股利所生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在扣押命令繼達前)尚未發生,自不在該扣押命令的效力範圍內。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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