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大律師:
小弟今年10/21晚間2100遺失皮夾,位於新竹市經國路上
10/23隨即致電於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掛失,10/28補辦身分證完成。
但小弟昨天收到戶籍地傳來消息
某KTV寄存證信函告知小弟在10/29下午1330時消費15XX元尚未結清
但10/29小弟該日都在家中
而KTV證實當天該人是衝出KTV有人接應後逃逸
KTV櫃台有錄影到此人
不過該KTV未及時報警處理,卻寄存證信函至小弟的戶籍地
請問小弟是否可對該KTV提告訴?
小弟擔心身分證已被冒用
假如要至該KTV對質時需要先報案及備案嗎?
需要警察陪同嗎?
假設有人拿去借貸地下錢莊的話要怎麼辦呢?
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該刑期又是多久呢?
這是公訴罪嗎?
還是需要小弟按鈴申告呢?
感謝大律師撥空解答。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1、除非KTV是明知該消費之人不是您,而且故意向警方報案,才有可能涉及誣告的問題,否則應不致於犯罪。
2、不論是否要對質,建議您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要去向警察報案,以因應將來因為身分證遭人盜用的衍生的其他問題。
3、任何因身分證被盜用所發生的債務,您都可以主張並非您所消費或借貸,對方要循法律途逕求償,都得先證明確實是您本人所為。而您僅須證明身分證確實遺失即可。
4、對方盜用您的身分證,冒用您的身分所作的任何行為,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就單一次的犯罪而言,最重可以判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又雖然這個罪名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您還是要向警方或檢察署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知道犯罪事實介入偵辦。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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