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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扣款


蔡OO 發問於 2018-01-25 | 台北 | 服務業

Q: 想請問負責人遭通報強制扣負責人薪水1/3,請問怎麼扣?負責人沒有薪資呀!是以投保勞健保扣款嗎?突如其來,有的措手不及,目前負責人所有的提款卡、公司卡、信用卡等等...都沒辦法使用,真的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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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想請問負責人遭通報強制扣負責人薪水1/3,請問怎麼扣?負責人沒有薪資呀!是以投保勞健保扣款嗎?突如其來,有的措手不及,目前負責人所有的提款卡、公司卡、信用卡等等...都沒辦法使用,真的很困擾


您好,負責人個人經強制執行,扣薪1/3部份是以實際領取的薪資認定,由公司據實函覆執行法院,但債權人如認為公司陳報不實在,亦會對此部份提起訴訟,還請注意。另負責人所有之提款卡、信用卡,係認定為負責人"個人"所有之財產,因此列入強制執行查封範圍,若要對此主張帳戶內之財產為"公司"所有,則由公司對此提出異議。

簡要回覆如上,請卓參。

A:  蔡小姐您好

首先,縱使為公司負責人,針對其向公司固定領取薪資部分,本質上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且為繼續性給付債權(薪資債權),與員工薪資處理方式相同。原則上法院既已有扣押命令,公司亦不否認該名員工存在,及其對公司有薪資債權,則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後,於扣押範圍內,即不能再將薪水直接支付予該名員工,否則支付亦不發生清償之效力。

然依問題所述,若負責人確實「名義上」未收取薪資,即屬第三人(貴公司)不承認債務人(公司負責人)之(薪資)債權,您得於收到該裁定(扣押命令)後10日內,檢附貴公司負責人並未向公司收取薪資之資料,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即發函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是置之不理,依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公司將直接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

如果負責人名義上是有收取薪資,雖仍然得檢附資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然而因為要舉證負責人實際上未領取薪資有一定難度,況且極易衍生後續法律上風險,建議還是要與負責人雙方溝通,以免公司未來將受到法院強制執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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