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股東印章被變更

股東印章被變更


杜OO 發問於 2018-01-25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原先各股東有用印與詳列各股東擁有股權的數量
現今天發現 股東的股權有更動 質疑為何有變更 才發現其中有股東私下將所有的股東印章重新變更 之後再重新分配股權 但是沒有告知其他股東 多年後才發現被私下任意變更 影響股東權益行使 導致發生經營權有爭議
請問 律師們 這樣的舉動 其他沒被告知的股東該如何自保 以及該名股東私下變更股東印章與重新分配股東的股權 是否有觸犯相關的法律規範?

瀏覽人數:1135

A:  您好

按刑法第214條之規定:「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第217條之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依您提供的事實而言,若有股東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即以其他股東名義重新刻章且向主管機關變更印章,按前揭法律之規定,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偽造印章之罪,至於其他經營權爭議相關問題,因為事實較為複雜,可能要有更詳細的內容才能回覆。希望上述回答能幫助到您。

祝您順心

鄭瑜凡律師敬上

A:  杜先生您好

首先由於未說明為何種型態公司,由於您稱有股東可以私下更動股東印章,故為有限公司的機率較高,惟縱使係股份有限公司,處理的原則亦不會相差甚多,此處暫以有限公司認定之。

若您敘述屬實,該變更其他股東印章的股東若無被授權,性質上就是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印章印文之罪(刑法第210、217條參照),若提出於行政機關變更,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刑法第214條參照);若依題示該股東已經變更該股東名冊並重新分配股權,另有行使之構成。因實務上皆以行使吸收偽造,所以該股東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的刑事罪名(刑法第216條參照)無疑。

至於民事上的責任,除有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可以主張之外,若該股東為執行業務股東,則有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不過,本件的核心還是在如何舉證該股東有私下將其餘股東印鑑變更,並依此重新分配股權。這部分若無法舉證該股東有未經授權私自變更,況又已事隔多年,增加舉證難度;建議若無具體事證,應當以蒐證為首要,之後才是進行法律戰。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