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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員工工作期間拍攝的照片


江OO 發問於 2018-01-2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們公司有請攝影師為某位員工拍照,並已經輸出看板在店面展示(已經很多年了,當時未簽屬肖像權同意書)
請問若該名員工離職了,這些看板我們需要撤掉嗎? 員工可以跟我們主張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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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肖像權為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之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人格權應受保障。原則上除非法律另訂要式行為,否則口頭承諾或是默許也能達成意思合致。
公司為宣傳、營利而請攝影師拍攝人像廣告,至少需注意兩個層次,第一攝影師拍攝照片之著作權問題,第二照片中人像之肖像權問題,以上權利之授權都涉及授權之使用範圍、授權之時間、授權使用之目的等等,雖口頭合意即能成立契約,惟日後舉證將有相當之風險及負擔,建議如涉上開權利盡量以書面同意書或切結書之方式進行。
因此針對您的提問,員工自然有其肖像權得主張,重點在於員工是否有授權您使用,則在無簽屬授權同意書之情況下,就端視公司是否能夠舉證員工有授權之意思,縱有授權之意思還需考量授權之範圍、期限等,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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