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您好:去年與朋友共兩人合資開一間餐廳,有成立有限公司,我掛名負責人,但經營不善,一直由我方貼補錢進來投資,當時對方也同意一起分擔,因為一直虧損,今年度我想結束營運,請他拿錢還我,但是他不認帳,我知道我自己也疏忽,現在我想用公司名義去辦理貸款,股東不同意,他希望切割後,其他我自己再去處理。請問我們該如何切割,如不切割,他是否也有責任要一起負擔公司虧損呢?謝謝
A:
有限公司股東各以其出資額構成公司之資本額,故公司之虧損由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攤,乃屬當然。惟依公司法第2條及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因此,當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股東個人依法無需另行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按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故有限公司若欲拆股,股東出資額之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後,轉讓予公司其他股東或外部股東。當然,如有不同意之股東,對欲退股股東之出資額有優先承買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