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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欠款處理


許OO 發問於 2018-01-19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想請教,我有個日本朋友(公司)受到台灣公司委託,做代購,到10月台灣公司就決定關閉,但最後一個月的款項月460萬日圓卻沒有支付日本代購公司,台灣公司卻說只願意付公司剩下的錢約74萬日圓,台灣公司間堅稱是日本代購太晚請款,但之前都是按照這個時間請款,日本代購公司是否可以請求償還貨款? 有沒有需要在他們公司清算完錢做甚麼動作? 台灣公司一直強調他們可以不用還,因為公司只剩74萬日圓,又是責任有限公司,所以責任只有出資的金額,我幫日本代購公司詢問,他們能在法律上做甚麼才好? 台灣公司有立場說可以不用付? 要準備甚麼證據?

謝謝
許世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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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許先生您好
首先,若問題中敘述為真,台灣公司所謂的理由恐怕只是想耍賴的遁詞而已,事實上針對何時請款(請求權行使),只要不過所謂的消滅時效(以本例論,最糟糕的情況構成民法第128條第8款下,亦有兩年時效),除非當初雙方有對權利主張時效有特別約定(當然該約定亦不得偏離民法規定,否則仍會被解為無效),原則上均得主張。更不用說對方若為解散或清算,依公司法規定尚須主動向債權人(也就是日本公司)催告報明債權。所以對方所謂不用還,恐怕還是因為其他因素而「還不出來」想賴帳,例如其所稱欲結束營業(關閉公司)等。

確實在公司法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該「有限」即是指「有限責任」之意,除非能證明對方有詐害債權的具體事證外,原則上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所認股份付有限責任。雖然這並不代表公司就不必負擔該債務,然而若公司名下無財產,縱使勝訴,執行亦無實益。當然,若對方菲公司只是合夥的話,就可以直接向合夥人主張,不以合夥財產為限。

在此先假設該日本公司已經先為給付(出貨),而對方尚未完全支付貨款;再來假設是去(106)年10月台灣公司「宣稱」關閉。此時能做的,依序是:
1. 趕緊委任我國律師處理:鑒於對方係日本公司,避免因不諳法律流程而做白工,或是因疏忽而給對方可趁之機脫免債務。當然更直接的原因是,乃在於若雙方合約無特別規定,原則是要到台灣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原就被原則),日本人欲跨海來台提訴,不論是適用哪國準據法,由於是在我國起訴,建議還是要找在地的律師處理。
2. 查詢該台灣公司種類及實際營運狀態(查詢該公司是否辦妥營業登記或仍在營業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以確認對方是否僅在虛張聲勢,或根本就不是公司。
3. 大致估算訴訟成本:這與法律看似無關,但卻是許多跨國訴訟難以越過的門檻。以本件論,若接受對方條件,該日本公司會損失至少386萬日元,約新台幣103萬餘元,但若進行訴訟,最糟糕的情況就是對方脫產,公司也真的解散,只能拿到一紙債權憑證,損失的金額就是460萬日元加上因訴訟而生的費用,包含裁判費、律師費、交通費等,而這些費用除裁判費外,原則難以向對方主張。且縱使能達成和解,和解金額也一定比460萬低,扣除上揭費用後,恐亦所剩無幾。除非能夠有效降低訴訟成本,否則贏了面子輸了裡子,恐也非該日本公司所樂見。
若確定要以訴訟模式為之,首先要向該台灣公司發存證信函催告,之後趕緊向(對方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而此時您可以將雙方來往合約、對方不願履行債務的書面紀錄(如EMAIL、LINE對話、存函等)收集完整附為證據。接著,若對方有異議,則盡速向法院聲請為假扣押裁定,以凍結對方尚餘資產;若對方不為異議,也不必過於高興,雖然可以逕付強制執行,但有很大的機率對方可能已經名下無財產,所以也不在意(是否異議)了。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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