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最近發現薪資結構被修改
公告告知上班時間12小時改8小時
薪水減少一萬多
薪水結構
本來公司員工規則是2000全勤獎
但是
薪水結構突然變成1000全勤獎
但是這個部分在員工規則裡面工告ㄉ還是2000
我們薪水12小時制變成8小時
少了一萬多
公司為了調整薪水結構把我們改全勤獎金
又沒有經過我們同意改八小時
請問這樣是否有問題呢
謝謝
A:
范先生您好
我想您的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2點
1. 資方單方面公告縮減工時的效力
2. 全勤獎金的性質、資方單方面削減全勤獎金的效力
我想從回答這2個爭點,即可大致解決您的問題
1. 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款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如生爭議,是否已得勞工同意,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末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在舉報後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得為裁罰。
只是有一點或許題目未說明清楚,就是您稱上班12小時變8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就算有同條第2、3項彈性工時例外,在總時數不變下,就算是在修法前,若您所述無誤,貴公司的時數仍然是驚人的偏高(60小時),所以我想正常的情況下,您應該是指上班8小時加上加班4小時,較符合實際。因此,這部分應該是這樣說:公司現在禁止員工加班,因為沒有加班費,所以當然就是減薪了。
若理解無誤,貴公司所裁減者為加班時數的話,針對雇主禁止員工為加班(自然亦無加班費請求)是否合理,這部分比較無爭議,縮減工時針對的是「正常工時」。就算是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俗稱無薪假依據)中所稱「工時」,亦是以勞動基準法第30條定義計算,故無法適用其中的3個月期間、勞資協商、資遣請求等規定。再者,縱使依照最新勞動基準法修正,也不當然得據此主張雇主應使勞工回復先前加班狀態。所以這部分恐怕無正當理由對雇主請求。當然,如果之前雇主未依規定成數給付加班費,是可以收集證據後向雇主主張之前短付部分。
2. 依照勞動部函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9.14台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觀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所以只要是經常性給與、與出勤日數有關時,均會被視為工資。全勤獎金若要削減,由於仍屬於工資,所以減薪未經勞資協議,即不適法,雇主構成違法事由無疑。所以您及其他員工除了可以向勞動部檢舉雇主有違法事由之外,若造成勞工財產上損害(短付薪資),亦可依民事途徑求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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