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如果有兩家公司(A、B),經銷C國外工廠的產品,C國外工廠有授權書給A、B兩家公司,產品上C工廠的商標,此商標在國外有註冊,在台灣尚未註冊。
有一天B公司在台灣註冊C工廠的商標。
請問:
1、如果B公司對A公司提出民事侵害商標訴訟,A公司也是原廠合法授權的經銷商,是否會有相關刑責?
2、C國外工廠如果想討回商標,要如何討回?
3、如果C國外工廠授權給A做台灣的總代理,是否有機會討回商標?
4、A在平台通知有人投訴,當天就將產品下架,以免有爭議,B没任何通知,就對A提出告訴,是否符合相關流程?
以上再麻煩告知,謝謝您
A:
您好,
1、依照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如A公司在B公司註冊商標前即已有取得C的授權販售或使用,應無構成侵害商標權之問題。
2、依照我國商標法第99條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
訴訟。」,因此C仍可在台提起訴訟,並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主張B公司因業務往來而屬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提起商標評定訴訟。
3、C可自行提告,毋庸授權給A公司
4、有無事前通知並非提告的必經前置程序,此部分縱B公司無先行告知,亦不妨礙提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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