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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如何判定有罪


ROO 發問於 2018-01-18 | 台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我朋友是一家貿易公司總經理,這間公司從無到有都是他一手創立,然而這期間他的老闆並沒有依約定給他該有的紅利,並試著架空他個人在公司的地位,因而這個人選擇離開,自行創業....,當然她也帶著相關他規劃的管理資料離開,包含他與客戶議價的資料和訂單資料,但這些都不是有任何機密或特殊技術的資料,因為只是單純買賣批發,這樣會有妨礙秘密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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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朋友是一家貿易公司總經理,這間公司從無到有都是他一手創立,然而這期間他的老闆並沒有依約定給他該有的紅利,並試著架空他個人在公司的地位,因而這個人選擇離開,自行創業....,當然她也帶著相關他規劃的管理資料離開,包含他與客戶議價的資料和訂單資料,但這些都不是有任何機密或特殊技術的資料,因為只是單純買賣批發,這樣會有妨礙秘密罪嗎?


您好:
壹、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不過,前提必須存在「營業秘密」。
貳、依據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參、因此,若不符前條要件 ,就不會有所謂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了。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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