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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關係


羅OO 發問於 2018-01-16 | 桃園 | 其他

Q: 我在一間公司擔任司機一職,可是到某天公司突然倒,本人申請勞工薪資墊償發現我是該公司的監察人 股份為0,想請問 我有去看過我勞健保時間是在監察人成立前就有保了,本人也沒答應跟參加公司任何股東監察人會議,想請問我適用公司法第222條法規的規範去打官司嗎?勞動關係先成立,監察人關係屬於後者, 請問各位律師 ,我這樣去告 會有贏的機會嗎? 偽造文書我有去告了,目前當事者行蹤不明,所以本人想以民事官司解決問題,拜託各位律師解答。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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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旨在期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本條所稱之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經濟部93、7、20商字第09302111940號參照 )。則司機職務是否為監察人監察權行使所及範圍,恐有疑義?且如你所言,目前當事者行蹤不明,公司又倒了,你若興訟,恐無太大實益。
在公司設立時,需檢附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此同意書需由監察人本人親簽,故建議你可以當事人之身分前往公司設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桃園地區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調閱公司之設立文件,確認願任同意書是否為你本人親簽。若確有偽造簽名之情事,可向當事人(不一定是公司負責人)追究民、刑事之法律責任。但為免後續衍生相關責任,建議你先向公司及其負責人寄出存證信函表達辭任之意旨,縱使人去樓空,仍可參考公司設立事項登記表,以公司設立地址及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為郵寄地址。
廖美惠律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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