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每個月薪資約有12萬左右 但是公司卻只報薪資所得約4萬元 剩下的就用轉帳的方式給我
我現在年約55歲 65歲才能拿到勞保退休金 公司一直不想讓我的實際薪資來報稅
請問 這樣我到65歲勞保退休金 就少領了很多 我該如何跟公司爭取? 公司說 假如實際薪資報稅 我就要繳很多的稅金
我願意多繳稅 只是公司都不願意這麼做 我該怎麼辦?
A:
杜先生您好
只要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就是「高薪低報」,從問題來看,相信您對「高薪低報」是甚麼已經有所了解,也知道這是違法的。不過還是簡單說一下看待這件問題整個流程:
(一) 如何查詢少報的部分:可以下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例如您就是以第18級投保),以比對雇主到底少報了多少。
(二) 雇主的法律責任:簡單來說,就是雇主如果確實替勞工為高薪低報行為,係違反下列法律: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2. 全民健康保險法8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3. 刑事責任:雇主將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等。
(三) 您的權益保障: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亦即,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領取資遣費及申請失業給付。
2.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依民法向雇主請求因短報所生損失。只不過若是當初有同意或無法證明被脅迫使雇主為短報行為,可能會有敗訴或縮減給付可能。
(四) 檢舉方法:首先準備提供被檢舉單位的基本資料,並附上在職期間的薪資明細等影本資料,同時也要敘述詳細事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違規情形等過程(例如您本應月領12萬,卻只以4萬投保),同時具名並註明是否同意勞保局向雇主調查個人資料,以便勞保局進行訪查。最後蒐證後向勞保局提報。
當然其實最關鍵的,還是您是否有維護權益的決心。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但或許,透過對雇主曉以利害,軟性的溝通下,或可在維持勞資關係的情況下,達成您想要的目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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