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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責任


林OO 發問於 2018-01-12 | 高雄 | 其他

Q: 父親在多年前開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沒有宣告破產,但是營業牌沒有去取消,營業稅照算。
在五年前發現公司行號未廢止,所以後來去辦廢止,但是在廢止是前還是有欠稅的情況,
而我的母親是公司的股東,請問須付到什麼樣的責任,限制出禁? 凍結戶頭?
上網得知是清算人必須負責欠稅的部分,但是收到的掛號總共有四個清算人,是誰要這個責任呢??
如果須負責是父親,然而父親沒有去處理,責會影響其他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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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一般來說,若僅單純為公司股東而未擔任前開所列職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你母親為公司欠稅負責。
二、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法院、股東會另行選任,以公司之董事為當然清算人。故實務上,除非特別選任,國稅局會認定公司之所有董事均為清算人,董事全體均應對公司之欠稅負全部連帶責任,並無比例分攤問題。易言之,除非董事中有人出面清繳公司所有欠稅,否則全體董事均會被限制出境。
三、承前所言,如你父親未繳納公司相關欠稅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則其他清算人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再嚴重者,甚或會被拘提管收,不可不慎。相關規定可參考稅捐稽徵法及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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