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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書狀


張OO 發問於 2018-01-1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1.想請問對方(債權人)持有本票,申請民事簡易庭,事實上為賭債,朋友欠下落跑,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簽下,並無資金流向,我不想出席簡易庭,但我無法舉證,請問可以寫什麼書狀至法院?
2.有什麼主張及內容較有利?
非常感謝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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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無法舉證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屬賭債此種不合法之債權,將會有較高敗訴風險,書狀方面您是被告身分,建議寫一般民事答辯狀即可,司法院有例稿可參考。謝謝您。

A:  我們不妨再深入些回答問題
首先梳理一下問題
誠然,每個人理解事物的觀點都不同,不過從這問題文字敘述來看,比較像是:
1. 您遭對方即債權人簽下本票,但實際上債務人另有其人
2. 原因關係為賭債,而且你之後也沒給債權人錢
3. 債權人看您不還,嗣後聲請本票裁定或是聲請發支付命令(後者的機率高一些,因為本票裁定原則性質上是非訟事件,若是進了簡易庭,估計也是您提起了確認之訴)

是以
1. 首先,票據具有無因性,也就是說原則上票據跟你的實際上的法律關係(即原因關係)是脫鉤的,這當然是基於票據存在的目的:促進經濟有關。
2. 然而依照票據法第13條前段反面解釋,例外直接前後手(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間為票據直接收受)會因人的抗辯而得以原因關係主張。
3. 然而,無論您是對支付命令異議的債務人,還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原告,都建議您還是要當庭提出說明,或是請訴訟代理人(律師)為之,以保障權益,避免被一造辯論判決。
4.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便您所述皆為真,然無證據,法官畢竟還是肉身,無法以神的角度探查世間事理,只怕還是會以證據作為依歸,來認定真實情形。
5. 書狀不是重點,可以舉出如何證據證明您是遭脅迫簽署本票,又或者證明該債權債務關係為賭債,進而以民法第72條主張無效,這才是重點。
6. 策略上,如何主張較為有利,就是如同您問題所稱,主張票據原因關係無效(遭脅迫,債權債務關係為賭債),但實際上,是否遭債權人脅迫,較難證明,況且您朋友欠債跑路,為何您無端會替朋友簽署本票,之間是否另有故事,也費疑猜;賭債縱使非債,也不必然盡可主張無效,例如至澳門賭場賭博,行為地合法者即屬例外。所以關鍵還是看您可以提出多少證據證明您的主張。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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