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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研發費用課稅金


張OO 發問於 2018-01-11 | 新竹 | 其他

Q: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1.日前一家A公司找上B公司開發產品.B公司找上我和我的夥伴研究開發產品和製造產品.我和我的夥伴非B公司員工
2.因為此產品為我和我的夥伴從設計到開發到請人開模.打樣成品都是我和我的夥伴處理
3.所以B公司的老闆說此專案價格我和我的夥伴全額得到.而B公司會幫我開出發票.他只收取5%的營業稅
4.但是此專案的開發費用會直接轉帳到我的帳戶.金額為270萬+5%營業稅金.共283萬5000元整.
5.這270萬不含稅金.有110萬是要支出給其他公司開模具使用.剩下160萬和我的夥伴平均分攤.一個人80萬.
6.但是這些錢全部都會先傳帳入我的帳戶.我再把開模具費用110萬轉帳出去.以及80萬轉帳給我的夥伴.
7.如果是這樣的條件.我需要繳多少的個人所得稅.和怎麼列舉支出的是非個所得??
8.不然以我現在還在公司上班加上這筆270萬和5%稅金.那我不是要繳很高的個人所得??
9.要如何去扣除我.非個人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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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公司老闆真是佛心來著,他只記得向你收取5%的營業稅,忘了要你負擔45萬9仟元(270萬×17%)的營所稅。B公司既已為你開出發票,則此筆270萬元的收入會被認定為B公司的收入,倘B公司未在所得發生次年一月將你的所得上傳所得申報系統,則你的收入並不會被國稅局勾稽到,此筆所得可不必申報。
此筆交易正確來說,應為你和伙伴對B公司的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270萬-110萬),故建議於給付模具廠110萬元時仍應取具發票,並保留相關匯款憑證以供查核。
倘模具公司可開出抬頭為B公司之發票,因此張發票可供B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稅額扣抵,並於申報營所稅時列為成本。則你實際應補貼B公司的營業稅為8萬(160萬×5%),營所稅為27萬2仟(160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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