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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請事假主管不准假(因員工未完成離職手續)主管是否違法

員工請事假主管不准假(因員工未完成離職手續)主管是否違法


林OO 發問於 2018-01-1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該員工任職滿不到3個月,並提出離職,依規定不需要預告期

並以協定最後在職日為10/31

該名員工於10/30送出 事假單 要請10/31 下午4個小時事假

因系統程序 員工在主管核准狀態未通過,於是跑來人事部門申訴

調閱該同事在一年內的請假紀錄事假未達14日,詢問是否有正當理由

員工說明在11/1 on board新工作 需要完成銀行開戶,所以必須在10/31請假去做開戶動作

經瞭解後,主管不准假,因員工離職程序尚未完成,所以不准假
並喝止其開戶並不需要4個小時時間,所以不給核准

經與主管溝通瞭解:
公司的人事管理要點明定 員工離職須完成離職手續,但員工於未辦理離職手續前因事假原因並於工作契約終止前前請事假,以至於離職手續無法完成

在這個方面,請問對於主管有權利不准給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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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先生您好

首先,所謂(有薪)謀職假,規定於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即預告期間)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然而,其前提係「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下,方享有之。本件員工似無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事由,故無所謂雇主不得拒絕之謀職假。所以仍須回歸原則性規定,即「事假」雇主得否任意否准的爭議。

再則,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勞工於離職後有無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尚難認基於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但目前主流見解認為,辦理離職交接是勞工提供勞務主要義務的附隨義務,勞工離職時應將任職期間取得屬於雇主的物件、預支工資,交接或返還予雇主指定的交接人。若不依照雇主工作規則的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則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1. 依據大多數實務見解,雇主就員工請假有審核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之權利,但非因而可恣意拒絕勞工請假,更不得對於符合法定事由之勞工拒絕給假,於勞工具備請假之正當事由仍應依法准假。本件雖然辦理離職交接確實也是勞工附隨義務一環,但並不能反過來說,縱使勞工有正當事由且未請完,離職前不得請事假,或雇主有恣意的否決權。雇主就員工請假僅有審核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之權利,事假是否合理,係法院事後判斷非雇主所得置喙。所以,只要事假該提出的有提出,主管無恣意禁止權力。
2. 然而,如果因為勞工未辦妥交接致公司受有損害,仍有違反勞動契約致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勞工離職前不可不注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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