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有名員工是程式設計師,常利用上班的時間在線上教學課程上課,才能嘗試解決公司所需要的業務需求,但花費時間已經好幾個月,等於利用公司的時間去上課,並不能及時處理公司的問題,且最近也被發現在私自找工作,公司今年也營運虧損,該名員工也已在公司待了兩年,是否有正當途徑可將該名員工解雇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可以解僱勞工的正當理由為:「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您所述情時應符合「虧損」、「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在法律上是可以進行解僱。但也請注意第16條所規定的預告期間。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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