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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如何處理


簡OO 發問於 2018-01-08 | 南投 | 其他

Q: 各位律師好:
以下內容是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 第三人A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
第三人A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債務人林OO、林OO之股份共18,240股,辦理轉讓於買受人即債權人李OO,並記載於股東名簿,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OOO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李OO與債務人林OO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於民國106年OO月OO日以106年度司執字第OOO號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林OO、林OO在第三人之股份18,140股、100股,並經公開拍賣,由買受人即債權人李OO以新台幣146,000元買受,並已繳足價金
二.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辦理。

請問各位律師:基於第三人A股份有限公司接下來要如何做處理??
因第一次遇到這事件,懇請幫忙,感恩、謝謝!

瀏覽人數:1817

A:  簡先生您好:

由問題觀之,您應該是該第三人A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或負責人,不過請放心,該部分對貴公司形式上不會有影響,僅只是貴公司原股東林OO將其股份「移轉」給其他人即李OO。貴公司所要做的,就只是在貴公司的股東名簿上變更股東姓名即可。

因為貴公司的股份性質上亦是屬於有價證劵的一種,當具有一定財產上價值。今天貴公司兩位林姓股東與李OO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或因無法履行債務,事後遭強制執行,李OO自會兩位林姓股東對持有貴公司的股份將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規定進行變價(拍賣)程序,而依公文內容觀之,目前已由李OO拍得,所以李OO就取代原本兩位林姓股東,成為你們新的股東,程序上貴公司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勿過於緊張,依公文書內容變更股東登記即可。

另外有3點要注意:
1. 依據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要注意在開股東會前特定時間內是不得變更股東登記名簿的。
2. 如果經查明貴公司並無此二位股東或承認但股數與登記不同等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事由(即: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理論上得依同條第1項聲明異議,但因貴公司似已錯過異議期間,所以若有上述爭議,可能只得盡速依同條第3項提起異議之訴,以確保權利。
3. 由於不清楚貴公司股份總數,然若該移轉股份數比率過高的話,或有發生經營權易主之可能,尚須留意。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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