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不是要結清年資嗎,
可是因為不巧我在5月底舊病情復發,與公司協議是留職停薪
不過其間勞健保都退了,我是8月底才回去上班,可是公司並沒有幫我結清耶.......
雖然是小錢,因為年資接近一年未滿一年,可是心理有點難過...為公司做到生病,公司卻好像裝傻...
我該去爭取這個嗎??? 請給我點意見好嗎 ..謝謝!
A: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也就是說,法律並未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結清年資,雇主仍可保留你的年資,在未來如果將你資遣或退休時,在按照這個保留的年資計算資遣費獲退休金;另外,留職停薪期間,並不計入你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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