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侵占土地

侵占土地


張OO 發問於 2018-01-03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近期因想開店舊屋翻修,拆開外牆鐵皮隔壁鄰居覺得我們2.3樓加蓋樓板部分有佔到共用牆部分,差不多5公分,佔用共閱牆部分只是做我們雙方的隔間與防水沒有使用空間,加蓋到現在已近20年,因加蓋時她不是現有屋主,加蓋時我們和前屋主也沒發現有這部分的問題,他現在要告我侵占土地,一直故意來找我們麻煩,請問這符合侵占土地嗎?有相關的刑責嗎?

瀏覽人數:2524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致於成立刑事竊占罪,但民事上,對方可以主張返還侵占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 

律師你好:
近期因想開店舊屋翻修,拆開外牆鐵皮隔壁鄰居覺得我們2.3樓加蓋樓板部分有佔到共用牆部分,差不多5公分,佔用共閱牆部分只是做我們雙方的隔間與防水沒有使用空間,加蓋到現在已近20年,因加蓋時她不是現有屋主,加蓋時我們和前屋主也沒發現有這部分的問題,他現在要告我侵占土地,一直故意來找我們麻煩,請問這符合侵占土地嗎?有相關的刑責嗎?


張先生/小姐 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如果加蓋時間到現在已經將近20年,依照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第1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第2項)。」,復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2項)。」,竊佔罪最重刑度為五年,故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末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故本件應適用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所以本件已逾追訴權時效,即便鄰居向地檢署提告您竊佔土地,檢察官也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