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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二手手機面交


曾OO 發問於 2018-01-01 | 台北 | 其他

Q: 1.2017/12/30於FB二手平台得知賣家販售之二手機並相約面交,因事前問過賣家機子是否運作正常,賣家也告知都正常,甚至面交當天才發現跟我報錯型號,基於一些原因當下接受同款但較低規格之手機。
2.2017/12/31發現相機鏡頭有問題,經重製及更新韌體仍無法解決。
3.2018/01/01告知賣家後鏡頭問題,賣家只說當下有現場測試,
我告知因我非專業工程師,基於賣家當初告知機子運作正常,
僅檢查規格及系統流暢度(也因此發現型號錯誤,之後勉強接受),當下剛好未測試相機部分,因為很少買二手商品。

對方似乎為大量二手手機賣家個體戶,想請問我可否要求退貨? 賣家是否應擔保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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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來文所述,謹提供意見如下

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第1項、3項規定參照,依據來文敘述:「賣方告知手機功能正常,且當日僅測試規格及系統流暢度,並未測試相機」,賣方似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建議您以可存證方式(例如:郵局存證信函等)通知賣方該二手手機有瑕疵。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規定參照,建議您可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請求解除契約,退還貨品及返還價金,亦可請求減少價金。惟如賣方如就解除契約有異議者,則須由雙方協商或經由調解、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見解因人而異,謹提出本所意見如上,敬供 卓參。如有不明之處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請賜電連繫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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