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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陳OO 發問於 2017-12-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張三為靜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該公司主要經營工具機製造及買賣業務,今年初受邀參加國外展覽,獲得國外客戶的大筆訂購單,但他為了規劃考量,將部份的訂單改由台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張三為此家公司的董事之一,請問張三此舉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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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三行為似有違法,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不僅應忠實執行公司業務,避免與公司利益衝突外,更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營公司。此即為張三對靜宜公司之忠實義務及受託責任之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同條第3項並規定,董事違反第1項之規定,得行使歸入權。至於所稱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係指其所為之行為(業務)屬於章程所載之公司所營事業中為公司實際上進行之事業,並包括公司業已著手準備或只是暫時停止之事業在內(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參照)。
據此,倘張三為興業公司所為業務屬於靜宜公司之營業範圍內,且未事前取得靜宜公司股東會許可,則靜宜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3條第3項或第209條第5項行使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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