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 我應徵美容師簽合約2年3個月
但因個人如行5個月後發現不太適任 要終止合約
他違約金以合約最高費用15000除27月(2年3個月)=5555/月
只任職5個月 所以5555x5=27777+60000(學習教育材料費)
在加沒簽合約是休6天有簽是休8天 ,說終止合約就任職期間就變約聘身份 所以我等於每月變都多休2天 第一個月是在教育 所以他只算後面4個月都多休2天 一天1000 所以在加8000=總違約金90777 請問扣這些是合理的嗎? 急請求律師回覆
A:
詹小姐您好:
依照現行勞基法並無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規定,但是法院實務上見解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之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合法要依照雇主有無對你實施教育訓練以及雇主出資訓練您使其成為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等作為判斷標準。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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