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朋友於104年12月4日(發票日)欠我18萬,並開立本票,至今失聯,昨天我自行填寫執票人名字,為我本人(原本票面無執票人),可以此申請支付命令嗎?
A:
您好:
如果債務人有開立本票的話,應考慮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較適合。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A:
你好:持有本票若想向本票發票人追償者,建議你可先進行本票裁定之程序,本票裁定事件,為一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只就本票之記載為形式上之審查,只要是有效之本票,且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即會准許。但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對於背書人、保證人及發票人之繼承人,是不能適用。也要注意,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追索權為3年。因此,到期日後逾3年者,其請求權即罹於時效,此時發票人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但因時效消滅之抗辯,屬實體事項,於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酌,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准許執票人本票裁定之聲請,但發票人在執票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就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
若本票已罹時效或為無效者,本票還是可證明執票人與發票人具有相當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為有效之債權證明,執票人不妨以該本票為證,並於訴狀內說明債務事實,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發票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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