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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糾紛處理


黃OO 發問於 2017-12-25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我是網路賣家,目前有售出一台美顏機,買家反應無法使用,我請買家寄回檢查,確發現設備本身零件有缺損
有聯絡買家,我寄出是全新品,怎寄回有缺件,底封條也有破損,(有使用過痕跡),買家現要求退款,請問這問題要如何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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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3、本案中,賣家如為企業經營者,買家即適用《消保法》的保障規範,享有七日解除權,買家行使其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必須在收受商品七日內為通知。七日鑑賞期並非提供買家七日免費「試用期」,如果買家已經把收到的商品做一般日常使用,可能已超出所謂「鑑賞」的範圍。而美顏機是否為瑕疵的認定,涉及事實本身,應依網購標示、交易慣例為判定,若屬瑕疵,則買家應就商品有瑕疵負舉證責任,買家若無法舉證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賣家即使亦無法舉證,亦不應認為該瑕疵應屬賣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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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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