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賣方結帳過程中發現標籤價格與實際刷價有誤差。
賣方與買方做說明,由於作業疏失,無法以標籤價格售出,買方不滿,揚言理論,意圖報警處理。
在交易未完成的狀況下,賣家是否有權利拒絕售出商品?
買方在得知錯誤標價,希望以錯誤價格購買,若賣方拒絕交易,是否違法?
A:
曾先生/小姐您好:
標籤上之價格A與刷條碼得出之價格B不同,賣方不願以A價格售出,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故,買家與賣家需對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為成立。
您的案例中係買賣契約,價金為契約之必要之點,倘買方與賣方對價金部分未合意,契約尚未成立,賣方本即有拒絕交付買受物之權利。
再者,按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買方明知賣方標價錯誤,仍欲購買,恐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日前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亦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
1.買賣方對於價金未合意,賣家有權利拒絕售出商品
2.買方得知錯誤標價,仍欲以錯誤價格購買,恐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虞。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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