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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有關於消保法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適用

有關於消保法7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適用


游OO 發問於 2017-12-20 | 台北 | 其他

Q: 有關於契約解除的問題
最近跟一位賣家進行網拍交易,然而我下標後不想買了,下標兩天後就使用網拍上的"取消交易"想跟賣家做解除買賣契約也說明了取消交易原因,然而隔了2、3天賣家一直未為回應,系統顯示一直為"等待賣家回覆取消交易",突然隔天賣家直接按不同意取消交易間立即出貨(簡單的說就是按不同意取消交易與出貨幾乎同時進行),因為我覺得已經通知取消交易了,所以我也未去取貨,因為我覺得取了貨我又會用退貨這樣的步驟更麻煩,不如直接未取貨退回還比較好也不會動到商品,而現在賣家說我未取貨想要對我提刑法的毀損罪,我因為有讀過些許法律知道告不成而且反而還可以反告他們,只是不想用到這步,因此我就對他們說我使用了消費者保護法這條退貨回去,現在問題在這裡,我因為不想做麻煩的退貨動作所以用未取方式退貨回去,現在賣家一直認為我未取不適用消保法可退貨,想請問這樣的適用在消費者保護法的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商品是鞋子,且還是39號算是銷出去鞋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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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而言,如果賣家是一般企業經營者的話,網路購物享有七天鑑賞期,期間內可以無條件且免費退貨,此部分可以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根據您來文所述的情況,應該是收受商品「前」就決定解除契約,此部分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因此,您依然享有退貨之權利,賣家不得拒絕。

建議您再向賣家進行溝通,主張自己之權益,並保留取消交易當時相關的書面往返紀錄,以作為已經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之佐證。若對方仍然不予回應、堅持不願接受退貨,甚至有其他賠償之請求時,您亦可向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是台灣消費者保護協 會)提出申訴。另外,您亦可以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透過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提起申訴。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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