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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留職停薪與資遣

留職停薪與資遣


小OOO 發問於 2017-12-04 | 彰化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公司有一名資深員工因不幸罹患重大病疾而無法工作,
日前他已經請了一年病假與一年的留職停薪。
請問是要讓他繼續留職停薪,還是公司可以協調進行資遣?

若要資遣,是用投保薪資計算即可?還是要如何計算才對呢?

感謝您的回覆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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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謹就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后: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如請普通傷病假已超過同法第4條第1項之期限(即未住院,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兩年內不得超過1年),勞工再以事假、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無法上班,得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但留停期間以1年為限。
依您所述,似乎該名勞工均已用畢,原則上如雇主願意,當然可以再給予留職停薪,如雇主不願再給予留停者,則可依實際情形,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仍應符合預告期間及給付資遣費。但如事業單位內部請假辦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尤其是有利於勞工部分,仍應優先適用,併予說明。

以上回覆 ,僅供參酌!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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