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本與老闆在通訊軟體上談好工作到1月xx日,並且是自願離職!但後續,老闆召開會議,並於會議中以誘導式說明,提及該員工先前提過想休息,並且對公司較好的情況下,希望員工能12月底就離職!員工當下因氣憤使然,而且認為是老闆主動要求他只能到12月底,並以為老闆是想提前資遣他,不願付1月半個月的薪資,便負氣答應!
然後續才發現,老闆的意思是員工自己已於會議中親口答應12月離職,是屬自願離職,拒絕支付資遣費。請問,在無任何書面簽約下,會議中的言論是否可被資方拿來作為拒絕支付資遣的依據。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基本上如員工自行貿然提出離職,甚至還出具自願離職申請書時,一般於實務上多會認定屬於員工自願離職,而您所述該會議情形,確實有可能被公司用作證明係員工自願離職之依據,輔以先前雙方本有談定自請離職的時間,充其量僅是員工自行將離職時間提前。至於,當時公司於該會議中是如何誘導員工?其實際陳述如何?也有可能作為究竟是公司已決定改變原本員工自請離職之時間而改以公司主動要求員工離職,或只是單純詢問員工是否願提早原訂離職日期之佐證。
在此提醒,員工切莫因一時情緒,而隨便說出離職,甚至還去填寫辦理自願離職申請與程序,對自身權益,將有重大影響。
以上回覆,謹供參酌,仍須視實際個案情形而論。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