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2017/8離職,因公司欠薪共713964,於2017/11/16在新竹地方法院開調解庭後,前公司說願意付款,但事後根本無付款之意願,至國稅局查詢公司亦無資產,請問我該如何討欠薪?
A:
您好:
1.若您已取得調解筆錄或其他執行名義,您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公司郵局存款、公司動產或聲請發扣押命令執行公司對第三人之債權。
2.如屬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薪資債權,您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基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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