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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吳OO 發問於 2017-11-2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某機關更換廠商,員工若與A公司自請離職,在至B公司報到,相同職位相同單位,該名員工年資B公司需延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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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事業改組、轉讓後,勞工的年資及資遣相關事宜,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至於何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通常是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臺勞資二字第17947號函釋可資參考。

由於您來文所述情況不甚明確,若是整個公司經改組轉讓,由新公司承接舊公司的業務,才有適用勞基法第20條規定的空間。若僅是單純更換廠商,資產設備並未移轉、且原有的法人人格沒有消滅,就沒有適用勞基法第20條規定的餘地,仍會繼續受雇於原公司,也沒有後續是否承認原有年資的問題。

附帶一提,如果您是從原公司「自請離職」,因為並不屬於「非自願離職」的情況,原公司是可以拒絕發放該資遣費的;至於嗣後再向新公司報到,即便工作內容、職位均同,因為新舊公司間並無承接問題,您也不屬於勞基法第20條「留用勞工」,新公司亦可拒絕承認您在舊公司的年資。

由於勞工年資涉及自身權益,建議您審慎考慮評估過後再行決定,若仍有其他疑問,亦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詢問。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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