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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被資遣問題

被資遣問題


鍾OO 發問於 2017-11-21 | 彰化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近日於2017/11/14董事長約談並口頭告知被公司資遣 , 公司通知預告期10天於11/24結束任職
但本人在公司服務時間有1年5個月 , 依法規定預告期為20日 , 但公司卻只給10日預告期 , 並且無意支付另外10天的工資 , 試問身為勞工的我該如何處理此事 ? 公司是否該支付另外10天預告其工資

另外資遣費為新制 , 依規定是6個月個平均薪資計算 , 請問平均薪資是指每月實領的工資(扣除勞健保後) , 還是未扣除任何費用之薪資 ? 目前雇主再找理由說我的薪資還包含油資費用須扣除 .. 但公司也無明文規定哪個部分為油資 , 試問合法嗎 ?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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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您任職期間1年5月,預告期間為20日(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2.雇主違反預告期間規定,除須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外,可處罰雇主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

3.平均薪資:資遣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以實領薪 資總額計算(沒扣掉勞健保費前之金額)

4.油資費用無正當理由轉嫁由您負擔,屬於扣留員工財物行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並可處6萬元以上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5.程序上,您可先向縣政府勞工局請求勞資調解,調解不成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撰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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