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104年12/11日開始請兩年育嬰假,
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女兒,
將於106/12/10日結束,
於11/10詢問並告知公司總經理復職是幾號辦理,
總經理回覆:現在公司人力縮減 也沒缺人 到時職務可能要重新安埋 我再問看看
因未有回應,於11/13日再次主動詢問結果,
回覆後,約定於11/14下午兩點進公司面談,
面談結果:
因公司目前虧損沒缺人手,
如果我要復職,會再安排看看適合我的職務,
說明新職務會改為輪班制,原固定休六日及國定假日,
變動為無固定休六日及不休國定假日、原福利三節、年終取消。
再加上減薪。
總經理聲稱目前公司在職人員皆如此,
我透過在職同事得知,
公司在年中左右,將全公司資遣,給予遣散費。
再留下幾名員工調職減薪,年薪歸零,
業務、福利、休假及薪資都變動,
我考慮了一下,我回應無法接受。
因考慮如變動後,改輪休減薪,會影響收入來源,
並在六日及國定假日間若改為上班日,
本不會影響家庭及生活,但變動後,
將影響照顧家中兩歲女兒,需額外增加費用請別人照顧小孩⋯
公司也不願以資遣方式處理,
說公司虧損沒錢資遣我,
或請我考慮換就近工作,
感覺在逼退我自行離職,
深感壓力,
原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不是原職原薪嗎?
我可以接受職務變動,
但減薪、改輪班及休假制度變動影響家庭及生活經濟,
如果無法接受這些變動,是否可以請求資遣?
該如何自救,公司感覺在拖延問題。
A:
王小姐您好,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實務上認為,因上開法條未規定復職係使受僱者得回任原職務,且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可能有相當變化,若限制雇主不得因業務運作及人力調配等考量,顯非立法本意。
若您認為公司變更職級或薪水為不合理變更,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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