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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負責人要和合夥人協議退夥,對方不同意


陳OO 發問於 2017-11-17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家父為公司負責人,公司為有限公司,
因和合夥人理念不合,經多方考量,
家父近期向合夥人提出退股,清算後由對方全權負責,對方不願意。
家父又提要不對方退夥,由家父全權負責,對方也不願意。
家父認為對方不可理喻,那結束營業清算,對方也不願意。
對方的意思是要家父不准有任何動作,維持現狀繼續經營,
如家父執意要動作,對方會找議員或告我們(無法理解),
對於公司法這塊並不了解,像這樣情況是否對方持續不同意只能請法院判決呢?
目前考慮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不知道是否有效能限制對方兩個月後做出決定?
還請提供我們處理的方法,非常感謝!

公司負責人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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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按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

1.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2.公司法第111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若您父親想要退出公司、或欲使另一有限公司股東退出,則必須先使股份全部轉讓予他人,而若需轉讓出資,須符合上開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111條之規定,需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若股東僅有您父親與該另一名有限責任股東,則欲使其任一方退出公司,顯有困難。

另參:

3.公司法第113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4.公司法第71條:「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全體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您可建議您父親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之規定,符合其中一款事由者,即可解散公司,復依同法第79條以下規定清算公司。

而對方要求您不准動作否則將會找議員或提告,恐已涉犯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恐嚇危安罪與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強制罪,建議您可向當地警察局報案。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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