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公司於105年3月收取到債權公司對員工的強制執行,此員工於105年5月離職,行政人員以為員工離職後強制執行就失效所以未異議。
該員工過了半年又回公司上班一直到今年7月,現在公司被債權人發支付命令要求公司該員工薪資之三分之一(離職期間的也要)。想請問這段時期強制執行第三人未異議是否有效,員工離職又回來後強制執行是否自動生效。
公司在收到支付命令已經將原強制執行異議了。
A:
您好,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
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第 115-1 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因此員工離職時,屬於法律指的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時,移轉命令失效之情形。
員工離職期間是不能向雇主主張薪資的,員工之債權人自不能向雇主要求給付離職期間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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