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們好~
我們公司以調整薪資結構來變相減薪...
但我不同意...所以我擬了一份我的聲明給老闆...
後來我的老闆找我去約談...
但雙方意見沒有交集..
所以我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的規定...打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證明與資遣費!(30天內)
但我的老闆拿出一份事先擬好的公告..
1.說我態度不佳..影響公司收入..記大過一支
2.然後又把我的薪水降低到15840
我無法接受..所以就到勞工局申訴了....同時也終止勞動契約..
我老闆知道我到勞工局申訴後....就打電話給我說...我已經被記了大過...
所以申訴也沒用...而且他還說....勞工局沒強制力..他不給也拿他沒辦法...
所以想請教律師...是否被記了大過後...我就不能要求資遣證明和資遣費了...
對於這種不甩勞基法的老闆...是不是沒有辦法可以治?
煩請回答!謝謝!
律師
A:
eillen您好:
一、本件您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雖「可」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惟您係主動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非由雇主資遣,應不得請求「資遣證明」;惟可依法請求「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雇主您記大過部分,依您所述情形,您係合法申訴,雇主並無勞基法第12條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解雇)之事由,且雇主亦未行使終止權,自不影響您資遣費之請求權。
二、又雇主因您申訴而處罰您:
(一)行政責任部分:
依勞基法第74條第1項明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同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款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二)民事責任部分:
如雇主拒絕依法給付資遣費,在透過勞工局之申訴及協調,仍不可獲得解決時,需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A:
老闆變相減薪,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可能會違反您們之前簽定的勞動契約,並且損害了您的權益。所以您可以主張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必預告即終止您的僱傭關係,並請求資遣費。
但您本件的爭執是在於利用「證據的搜集」去證明究竟是僱主合於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或者是您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所以您必需做的是去證明事情前後順序的發展,進而質疑僱主在事後利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去規避他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侵害您所應享有的權利,此時您的僱主就會因不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而不能規避他應該負擔的資遣費和資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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