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假設現在有件事件為茂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李四、總經理為秦桓,公司主要經營飲品買賣業務,因公司飲品運送過程中保存不佳造成產品變質,產成消費糾紛提請訴訟,請問該總經理可否代表公司為被告?請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概述指負責人如何規定?其該承擔的權利義務為何?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
A:
您好,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經理在公司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並對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負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另外,總經理除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情況而與公司負連帶責任成為共同被告外,並不能單獨代表公司成為被告。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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