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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約附帶冷氣,維修保養費用歸屬


王OO 發問於 2017-11-07 | 台北 | 服務業

Q: 最近想把之前頂下來的經營的店頂掉,拿出租約才發現上面有寫附帶冷氣3台,當初簽約沒有注意到,我一直以為這3台冷氣是我跟前一手頂下來時包含在頂讓合約裡的,我跟房東提問,他的意思是當初他們跟前一任房東買下這店面時就有冷氣3台,所以在租金中就是有含冷氣機的費用,但是有2台壞掉我換過新機了,請問這費用是房東負責嗎?他的意思是他不管管,我換機是我的事但是若不租的話冷氣我也不能拆走就是要照租約上的冷氣3台都要在,但租約上有寫明一條是『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不動產及附帶物品,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不動產損毀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房屋因自然損壞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消耗品除外)』,請問我可以主張房東付這筆費用嗎?每年的冷氣保養清洗也能夠請房東負責嗎?若他不付的話我有權利拆走嗎?

頂讓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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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關於租賃物的修繕問題,規定在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原則上應由房東負修繕責任。

至於修繕費用的部分,若不是因人為因素刻意破壞,而是因使用年限屆至而自然損壞,則可以依照民法第430條之規定對房東主張相關費用:「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因此,若東西於租賃期間損壞,經催告房東修繕而房東仍置之不理,承租人得先自行修繕後憑單據向房東主張償還該筆費用,或由次期之租金中主張扣除。

依照您來文詢問的情況是冷氣損壞換新機,此部分可以參考民法第431條之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若當時更換冷氣新機時房東未表示反對意思,應可視為房東同意您添購該物,因此於租約終止時,您可要求房東支付相關費用買回冷氣,惟因有折舊問題,理論上無法獲得全額之費用。

於此一併提醒,冷氣損壞之原因以及房東是否知悉東西損壞而同意您添購新機等情況均涉及舉證問題,建議您將與房東就此事之對話紀錄留存,以利未來舉證之用。

以上回答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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